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一题:慈善基金及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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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下判决,裁定华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遗产);此外,律政司司长和基金董事会须就该遗产制订管理计划,包括成立监管机构,以确保该遗产按龚女士的遗愿作慈善用途。然而,该判决颁下至今五年多仍未全面落实。另一方面,现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谓「慈善机构」或「慈善目的」,亦没有专项法例就慈善机构及其运用捐款事宜作出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因应现时本港失业情况严峻,建议基金董事会设立失业援助金计划,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援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为基金制定专项法例,以期更有效监管其运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本港现时约有9 200家慈善机构,而二○一九年的免税捐款金额高达127亿元,政府会否制定专项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就有关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笔遗产)的事宜在立法会作出了详尽的口头答覆,当中交代了有关遗嘱管理计划(管理计划)的最新发展及有关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组织的实际权益或宗旨。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但必须强调,除律政司司长作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外,相关法律程序需要与讼各方同样配合,积极跟进法庭的指示和命令,让有关法律程序能在合理的速度下进行。
除法例另有规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关慈善组织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独立运作,以及决定如何向公众交代相关事宜。律政司司长的角色是维护慈善利益,但不会参与慈善团体向其他人士或组织捐款作慈善用途的决定及安排,亦没有权力指令慈善团体作出捐款。
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正如上述所言,即使管理计划已经获法院批准,并已由法院委任监管机构成员,律政司司长并没有权力指令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慈善基金)或华懋集团作出捐款用于慈善用途,包括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失业援助。
(二)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判词中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并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律政司所建议管理计划的恰当性及条文细节等相关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请,以寻求法庭的裁决或指示,让律政司继续完成余下的工作。管理计划已为华懋慈善基金提供监管机制,包括成立管理机构以监管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受托人的事宜,因此并没有需要为华懋慈善基金另行制定专项法例监管其运作。
现时,该笔遗产的管理权交予法庭所委任的临时遗产管理人。律政司亦已于遗产承办处存档知会备忘,以确保遗产维持现状,直至法庭核准管理计划成立。律政司会继续积极推进有关管理计划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能尽快拟定及执行管理计划,按龚如心女士的遗愿处理该笔遗产。律政司亦会继续积极跟进实施遗嘱内容的具体安排,包括处理已展开的法律程序及继续密切留意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以维护及保障相关的慈善利益。
法庭已排期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进行指示聆讯。由于有关法律程序已经启动,我们现时不适宜公开讨论进一步细节。
(三)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发表《慈善组织》报告书(法改会报告),就如何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向政府提出多项改革建议,当中包括(i)应为慈善宗旨订立明确的法定定义 ;(ii)所有(1)向公众募集现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2)已寻求豁免缴税的慈善组织,均必须注册;(iii)应为香港的慈善组织采纳一套特别制定的财务报告准则,而政府当局应与会计专业团体合作,制定这套准则;(iv)政府当局应确保免税慈善组织在其网站发布某些文件,例如财务报表和活动报告,藉以向公众提供关于其运作情况的资料;(v)各类慈善筹款牌照或许可证的申请者须披露慈善组织的背景和活动、慈善筹款的目的和所筹得的款项会如何运用,以及慈善组织最新会计年度的帐目。
法改会发表报告书后,法改会就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已告一段落,报告书亦会随即提交政府,由相关决策局考虑是否落实和如何落实。事实上,法改会报告亦已纳入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中。若有议员对有关法改会报告书的落实进度有关注,亦可向该事务委员会提出,由该事务委员会与负责的决策局跟进。
我们曾就法改会报告书的最新落实进度谘询民政事务局。该局表示,法改会报告的建议与多个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职权范围有关。鉴于法改会报告内多项建议对香港慈善组织的定义和运作构成重大影响,政府必须详细和审慎考虑有关建议。民政事务局获指派协调各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以供政府整体考虑如何回应法改会提出的建议。民政事务局指出,该局正积极跟进有关协调工作,以期尽快就法改会的建议拟定回应供政府考虑。在协调各相关决策局/部门的意见过程中,民政事务局会参考《审计署署长第68号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政府帐目委员会第68号及第68A号报告书(帐委会报告)中的改善建议。
民政事务局指出,政府已于参考法改会报告、审计报告及帐委会报告中的建议后,在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及二○一九年四月一日分阶段推出并实施一系列与慈善筹款活动相关的行政措施。
完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