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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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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议员和其他委员,包括刚才发言的陈振英和周浩鼎议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业界对我们建议的税务宽减制度的支持,以及在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港营办。
 
  近年来,因应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与此同时,香港为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同时也邻近交易流量庞大的内地市场,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册地。由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因此我们建议为合资格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从而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我们的建议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附带权益须由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核证机制的目的,是要确定基金确实进行私募投资活动,以防止滥用;以及
 
(二)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包括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会在《修订条例》刊宪当日生效。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会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
 
  法案委员会已在今年三月九日会议上完成审议《条例草案》。我们欢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并已就委员会提出的事项,包括刚才两位发言的议员都有提及的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合资格交易、合资格雇员的涵盖范围、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处理等作出详细解释,委员会并没有进一步的问题。
 
  另一方面,就委员会提出应评定税务宽减制度的成效,政府在制度推行后,正如刚才周浩鼎议员所指,我们会持续评估税务宽减制度的成效,确保能够达到巩固香港作为亚洲私募基金主要枢纽从而为整体经济带来效益的目的。
 
  主席,《条例草案》是继政府于二○二○年八月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后,作为巩固香港基金枢纽「三步曲」部署中的第二步。在落实《条例草案》后,我们的第三步是落实外地基金迁册来港的机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户和营运。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进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基金枢纽的优势。
 
  《条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本会予以通过。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