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2年税务(修订)(关于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2年税务(修订)(关于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2年税务(修订)(关于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落实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设立的住宅租金税项扣除,以减轻没持有任何住宅物业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的负担。我们期望《条例草案》可于立法会今年夏季休会期前通过,让措施可由二○二二至二三课税年度起实施。
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纳税人可就本人或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或两者作为合租租客身分,就有关课税年度缴付的合资格住宅处所租金申索税项扣除。有关物业须为纳税人用作主要居所的地方,而所订租赁亦须已加盖印花。建议的扣除上限为每个课税年度十万元,有关扣除不设年期限制。措施估计可惠及约四十三万名纳税人,政府税收每年将减少约三十三亿元。
为确保措施具针对性,惠及最有需要的纳税人和防止滥用,并避免构成双重税务利益或被用作避税,《条例草案》订明扣除在若干情况下并不适用,包括:
(一)纳税人或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的法定及实益拥有人;
(二)出租住宅物业的业主或主租客是纳税人或配偶的相联者,例如业主是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伙人等;
(三)纳税人或同住配偶已获雇主提供居所;
(四)纳税人或同住配偶是公屋单位租客或认可占用人;
(五)租住的处所不可作住宅用途,或租赁受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或
(六)纳税人或配偶就有关处所与业主签订了租赁购买协议等。
纳税人可扣除的租金款项,是就有关课税年度根据租赁缴付的租金款额,或是该课税年度有关租赁的扣除上限,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条例草案》亦就不同情况,例如某一课税年度涉及超过一份租赁、已婚人士及其同住配偶的可扣除款额总和等,订定详细扣除规则。扣除上限方面,如订立租赁的租客多于一位,扣除上限会按照合租人人数按比例减少;如在某一课税年度内租期不足十二个月,扣除上限会按照某一课税年度内的租期按比例减少。
合资格的纳税人可在今年六月寄出的二○二一至二二课税年度报税表上填报预期就二○二二至二三课税年度缴付的住宅租金资料。《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税务局会在评定二○二二至二三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时考虑有关扣除。
主席,我们已向立法会发出文件,解释《条例草案》的详情。税务局亦已在网站提供建议的住宅租金税项扣除的介绍,包括扣除规则和常见问题,供纳税人参考。建议的扣除措施可以减轻合资格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我期望亦希望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令纳税人早日受惠。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