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上月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健波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在十一月内完成审议《条例草案》,并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刚才包括陈(健波)议员在内,七位议员都对财库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税务局的同事赞扬,我也很开心,之后会将有关认可带回去。刚才陈(健波)议员提及三个「多」,我有多一个「多」,是会继续「多多努力」,包括日后我们的工作会秉持着「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精神继续下去。我亦感谢议员和相关持份者在《条例草案》的草拟和审议过程中,给予我们宝贵的意见。
《条例草案》旨在于二○二三年一月一日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regime),与国际税务标准一致,回应欧盟关注香港豁免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企业源自外地的被动收入征税,可能引致跨国企业集团,尤其是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欧盟要求香港承诺在今年年底前修订其税务法例,以期在明年一月起实施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为免香港被欧盟列入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黑名单,香港在去年十月公开作出承诺,在今年年底前修订其税务法例。
在新机制下,受《条例草案》涵盖的跨国企业实体如符合《条例草案》订定的豁免条件,其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动收入仍可获豁免征税。我们在制定《条例草案》时,广泛谘询了相关不同界别的持份者,并且举办多次交流及简介会,积极采纳各持份者所提出的意见。我们以减轻企业合规负担、提升税务明确性和维持香港的税务竞争力为目标,以制定《条例草案》下的新机制及各项落实措施。就此,税务局已推出了多项税务便利合规措施,包括采用简易的申报程序,提供事先裁定,包括在《条例草案》实施前的「税务局局长的意见」,在税务局网页上载和不断更新相关的行政指引和示例,以及成立专责小组为相关纳税人提供技术支援和回应查询。
具体一点回应刚才好几位议员提及的,包括简(慧敏)议员提到,例如在香港收取应予课税条款等这些实际操作等问题,税务局会在行政指引或《释义及执行指引》中清楚说明处理方法和立场,并提供更多例子,以协助提升税务明确性。
另外亦回应刚才好几位议员提出的意见,我在此重申,香港会继续维持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利润来源地的问题与经济实质的要求会分开考虑,前者不会被后者影响。
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入和详细的讨论。法案委员会赞同政府于设计新机制时不单从维持低税制的角度出发,还能够在不同方面保持香港的优势。具体而言,新机制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只针对四类指定外地被动收入,不涵盖主动收入;
(二)只涵盖跨国企业实体,不影响本地公司;
(三)纳税人只要能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其外地股息便可获豁免征税,并不像其他税务管辖区施加「应予课税」条件;
(四)香港引入持股免税安排,为纳税人就外地股息和处置收益提供额外申请税务豁免的途径,而无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五)纳税人只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香港容许其外地利息便可获豁免征税;以及
(六)就纳税人就外地股息及其相关的基础利润在外地缴付的税款,制定友善营商的「透视计算法」供纳税人申请税收抵免进一步减低双重课税的可能性。
就上述几方面,持份者均认同香港的新机制相比其他税务管辖区的豁免机制更具有优势,并肯定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
此外,政府亦积极探讨措施提升香港的整体税务竞争力,以应对引入外地被动收入豁免征税机制预期可能会出现的延伸影响,法案委员会对此表示认同。
具体回应刚才好几位议员关心的事项,例如是对香港税务竞争力的问题,由于部分企业或会因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引入,而考虑把其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交易转移至在香港进行,因此我们会研究为此类交易和所产生的非资本性质的收益制定合适措施,以提高税务明确性,有助企业进行重组和尽量减低合规成本。
我们相信在修例后,就刚才很多议员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引入了关联法,会鼓励更多企业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现时,政府为企业进行「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提供额外税务扣减。企业就「合资格研发活动」支付给「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款项和企业的「合资格开支」的总额的首200万元,可获得三倍,即百分之三百税务扣减,余额亦可获百分之二百扣减;额外扣税金额不设上限。为进一步鼓励本地研发,我们会考虑为本地知识产权收入提供税务优惠措施。
法案委员会于审议《条例草案》时向我们给予许多宝贵的建议。其中,部分委员就适用于股息和处置收益的持股免税安排下反滥用规则中的适用税率(applicable rate)表达意见,期望能以外地最高企业税率作为适用税率,让纳税人较容易满足持股免税安排下的应予课税条件。就此,我们竭力与欧盟商讨,欧盟最终同意香港在新机制中采用「一般税率」作为适用税率。「一般税率」是有关税务管辖区对指明外地收入、基础利润或相关下游收入征税的一般税率,即最高企业税率。「一般税率」不一定是对相关收入或利润在外地征收的实际税率,这有助纳税人更容易满足应予课税条件以引用持股免税安排。
最后,有议员亦关注新机制如期实施后,香港能否避免被列入黑名单。在这方面,政府一直不遗余力,财库局及税务局的同事亦很尽力与欧盟就立法建议紧密沟通。事实上,《条例草案》是按照欧盟在二○二二年六月确认的立法组成部分拟订的,而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亦采纳了欧盟就《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根据我们与欧盟近月沟通,欧盟对《条例草案》持正面态度。我们有信心若《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可避免香港被列入欧盟税务黑名单。
然而,我们亦明白欧盟不时就其认为具损害性的安排发出新的指引,再根据该新指引评估相关税务管辖区是否符合指引。若某税务管辖区被评为不符合指引,欧盟便会邀请该税务管辖区于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关修订,如该税务管辖区承诺在限期前作出修订,便会被欧盟列入税务观察名单。如欧盟日后应用该更新后的指引一致地评估香港和其他税务管辖区,并要求它们于同一时间实施任何更新后的要求,我们届时会进一步探讨修例和谘询持份者。
总括而言,若《条例草案》获各议员予以通过,香港可如期履行对欧盟的承诺,在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避免香港被欧盟列入税务黑名单;而新机制亦符合国际税务标准,有助香港完善税制,使之更有效打击因双重不征税而带来的跨境避税活动,对香港维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十分重要。
我谨此陈辞,并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各项稍后提出的修正案。多谢(代)主席。
完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