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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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现在介绍政府稍后将会动议的修正案。
修正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删除《条例草案》第15I条,即有关「豁除实体」的涵义和第15H(1)条中「豁除实体」的定义,并对第15H(1)条有关「跨国企业实体」的定义作出相应修订。该些修订是因应欧盟于《条例草案》引入立法会后向我们明确表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涵盖范围宜尽量宽广,并不应在机制中加入「豁除实体」,而欧盟亦从未接受其他税务管辖区在其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中订定此类豁除。正如政府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解释,尽管我们建议删除「豁除实体」的相关条文,《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文及《税务条例》的现有条文已尽可能使减轻豁除实体在机制下的合规负担的效果得以保留。因此,修正案并不会为豁除实体带来实质负面影响。
修正案亦回应欧盟的另一项关注。欧盟明确表示,受惠于现行税务优惠措施的实体,只有在各项税务优惠措施之下,就其外地非知识产权收入,即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符合相关的实际经营活动的规定,才可豁免于机制下适用的规则,而关联法应适用于受非知识产权税务优惠措施涵盖的纳税人所得的知识产权收入。因此,我们建议在删去包含受惠于税务优惠措施的纳税人的有关「豁除实体」涵义的条文后,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5H(1)条中「指明外地收入」的定义,使得自于或附带于各税务优惠措施下纳税人进行的获利活动的外地非知识产权收入,即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不纳入「指明外地收入」的范围。由于香港现时所有税务优惠措施都不涵盖知识产权收入,故这项修正案不会对纳税人有任何实质影响。
除了积极回应欧盟的关注外,我们亦提出六项对《条例草案》中文文本作轻微文字修订的修正案。由于这些修正案不会改变《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我在此不作详细阐述。
主席,法案委员会已审阅并支持政府建议的修正案,我恳请各位议员通过有关修正案。
多谢(代)主席。
完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