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自2023年6月12日起适用
税务局在国际间加强税务合作和营商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重新审视了对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的处理方法。按照经调整的程序,税务局将根据相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明确定义,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税务局同时藉此机会把现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相关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的行政便利措施纳入正式程序内。
就上述情况,自2023年6月12日起,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的人士需填写并提交下列经修订的表格:
税收协定伙伴 | 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 个人 |
中国内地 | IR1313A (06/2023) | IR1314A (06/2023) |
其他税務管轄區 | IR1313B (06/2023) | IR1314B (06/2023) |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一般无须在经修订的表格内提供其架构和业务活动的详情。
请按这里下载有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