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公司迁册制度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及各位委员:
今年二月,政府于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将引入公司迁册制度,便利非香港公司把注册地迁至香港,以善用香港的优良营商条件和专业服务。
我们在二○二一年已率先设置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的迁册机制,已有外地基金利用机制迁册来港。建基于基金迁册机制的正面经验,同时回应业界的诉求,我们认为现在是适当时机,为香港设立一套可广泛适用的公司迁册制度。
香港现时仍未有公司迁册制度,非香港公司若要转移注册来港,需要透过清盘或法院核准的安排计划,涉及复杂法律程序而且成本高昂,既无法保留公司身分及运作的持续性,也不能完全排除公司受到两个司法管辖区双重规管的情况。
我们建议为香港设立公司迁册制度,非香港公司将有简便快捷的途径迁册来港,无须透过复杂和昂贵的清盘或法院程序,便能无缝地迁册来港,而过程中并不会影响其法律实体身分、已订立的合约、财产、权利、特权、义务等。为了令更多公司受惠,我们原则上会尽量扩大机制的适用范围。我们不会对迁册来港的公司施加经济实质测试要求。换言之,控权公司或现时在港未有大规模业务的公司亦可利用机制来港发展。
吸引公司迁册来港,不单会带动本地专业服务,包括会计和法律服务等的需求,迁册公司也可能会把部分业务移师香港,带来更多投资和工作机会。至于现时在香港已有经济活动的非香港公司如迁册来港,将可依循香港高水平的企业管治标准,也可免于受到两个司法管辖区双重规管。
公司注册处负责处理公司迁册申请个案。在迁册申请获批后,公司注册处会向公司发出迁册证明书,迁册在同日正式生效,公司须在60日内撤销其在原注册地的注册,否则该公司在香港的注册会被注销。迁册程序不应影响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尽管如此,我们会订明经迁册公司的税务责任,并赋权税务局处理过渡性税务事宜。
我们在今年三月至五月已进行公众谘询,其间接触了包括商界和专业界别等不同持份者。业界的反应都十分正面。我在此感谢持份者就不同落实细节提供了很多务实的建议。其中保险界别更向我们表达殷切迁册需求。因此,我们的目标是尽快设置公开简便的迁册机制,让这些公司可以完成其迁册计划来港。
我们现正与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检视谘询期内收到的意见并草拟立法建议,目标是在明年上半年提交立法会审议。
接下来的时间,我们欢迎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香港时间11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