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十月十三日刊宪,并于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旨在优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外地处置收益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份或股权权益以外的资产。
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作为国际税务合作的坚定支持者,一直与欧洲联盟(欧盟)及其他国际机构紧密合作以打击跨境避税活动。立法建议使我们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与国际税务标准一致,要求企业纳税人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才能就外地处置收益获豁免征税,亦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外地处置收益的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
「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优化建议实施后,香港的税制将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亦会维持。大部分纳税人,包括个人、独立的本地公司和纯本地集团,将不会受到影响。」
因应欧盟于二○二一年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二○二二年十二月制定了《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就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的外地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和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透过《条例草案》,香港的税制会符合欧盟在二○二二年十二月更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的最新要求,即处置收益作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所涵盖的收入类型,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欧盟要求香港及其他正在改革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税务管辖区,在二○二三年年底前进一步修改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法例,并由二○二四年一月起实施优化机制。香港被保留在欧盟观察名单内,直至完成所需法例修订。
发言人说:「我们会在完成所需法例修订后,要求欧盟尽快把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自二○二三年四月,政府就优化建议进行广泛谘询,对象包括税务专业人士、本地和外国商会、业界和专业团体,以及金融服务业代表。政府已适当地采纳持份者的大部分意见。
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继续只涵盖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所收取的四类外地被动收入,外地主动收入不受影响。
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政府会继续提供豁免及宽免措施,以尽量减轻受影响的跨国企业实体的合规负担。如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有足够经济活动,其外地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获豁免征税。而外地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可获豁免征税的程度,则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关联法而定。
得自或附带于买卖商或受规管财务实体所经营的业务,或受惠于现行税务优惠措施的纳税人所进行的获利活动的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会豁除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涵盖范围外。
为减轻受涵盖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和便利企业重组,《条例草案》会引入新的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安排,安排适用于处置收益。如相关资产是在相联实体之间转让,且又符合特定的反滥用规则,处置收益税款可获延缓。
此外,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双重课税宽免将继续适用,以纾减可能出现的双重课税。为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提高税务明确性和确保税务透明度,政府会继续提供一系列的便利营商措施,当中包括简化的申报程序、提供事先裁定、行政指引,以及由税务局提供技术支援以便利税务合规。
《条例草案》全文将在星期五(十月十三日)载于政府宪报网页,以供阅览。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