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2023年税务(修订)(飞机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刊宪,以引入措施优化于二○一七年推出的飞机租赁税务优惠制度(飞机租赁税制),从而提升香港在全球飞机租赁市场的竞争力。
《条例草案》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修订建议涵盖以下范畴:
(一)容许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就为取得飞机而招致的开支扣税;
(二)扩阔飞机租赁税制的涵盖范围以包括湿租租约及融购租约,并取消租约年期须为至少一年的要求;
(三)赋予「飞机租赁活动」一词较广泛的定义,以涵盖将飞机出租予飞机营运商以外的租赁活动;
(四)容许扣除因购置飞机而支付予香港境外的非财务机构融资人(可能为借款人相联者)的利息开支;及
(五)为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和飞机租赁管理商订明门槛要求,以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规定。
政府发言人表示:「飞机租赁属全球性业务,运作上不受地域限制。当中税务优惠对飞机出租商选择在哪里进行业务是一项主要,甚至最重要的考虑。我们希望藉着优化飞机租赁税制并充分发挥香港在金融及专业服务方面的优势,提升香港在此流动性高及全球化行业的竞争力,从而令香港的经济结构更多元化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航空和金融中心的软实力。」
发言人续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倡依托香港金融和物流优势,发展高增值货运、飞机租赁和航空融资业务等。二十大报告更支持香港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巩固提升香港在国际金融、贸易及航运航空等领域的地位。全球飞机租赁行业的市场近年因疫情等因素迅速变化,由经合组织制订并即将实施的国际税务改革方案(一般称为「BEPS 2.0」),亦会减低飞机租赁税制的竞争力。香港的飞机租赁税制需要跟上行业的发展和国际税务改革的步伐,以保持现有的飞机租赁业务以及相关的税收和经济效益,并取得更多的全球市场份额。
《条例草案》通过后,修订建议将追溯至二○二三年四月一日开始的课税年度生效,以及早实施优化措施。
《条例草案》将于十一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
香港时间11时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