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就恢复二读辩论《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于今年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健波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详细、认真而且高效地完成审议《条例草案》,并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我亦感谢议员和相关持份者在《条例草案》的草拟和审议过程中,给予我们宝贵的意见。刚才多位议员对库务科和税务局同事的认可,我会带回去,这是我们往后继续认真工作的动力。
《条例草案》旨在因应欧盟于去年十二月公布的最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下称修订《指引》),优化于今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使所有外地处置收益纳入机制涵盖范围。这项修订防止跨国企业集团,尤其是空壳公司,透过外地处置收益的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进一步巩固香港的税制以防止跨境避税。
在优化机制下,跨国企业实体如就在香港收取的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或就在香港收取的知识产权处置收益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关联法,可获豁免征税。
为了尽可能减轻受影响企业的合规负担,我们制定了特定的豁免及宽免措施,并继续推出一系列的便利营商措施,以协助纳税人合规。具体而言,《条例草案》引入豁除买卖商所得的处置收益的措施,使得自或附带于买卖商所经营的业务的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得以豁除在优化机制外,即无须课税。
此外,《条例草案》亦就外地处置收益引入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安排,方便集团内部相联实体之间转让资产,以便利企业重组。值得一提的是,在订定决定两个实体是否彼此相联的门槛时,政府采纳了持份者的意见,采用实益权益决定两个实体是否彼此相联,使这项宽免安排能涵盖公司以外的实体,包括法团、合伙和信托等。至于把宽免门槛订于有关实体权益或表决权「至少百分之七十五」这个水平,亦是参考了其他税务管辖区相关机制的安排。上述两项豁免及宽免措施均受持份者欢迎。
在制定《条例草案》时,我们亦致力维持香港的税务竞争力,正如刚才多位议员所说,一方面使优化机制符合欧盟的修订《指引》,另一方面确保该机制比邻近税务管辖区相类似的机制更具竞争力。有议员关注到优化机制的竞争力,我在此举例阐述优化机制相较其他相类机制的相对优势:
(一)机制只涵盖跨国企业实体,不影响个人、独立的本地公司和纯本地集团;
(二)机制只涵盖四类外地被动收入,不影响外地主动收入;
(三)就外地处置收益引入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安排,是香港独有的措施;及
(四)纳税人如符合持股免税机制的要求,便可就外地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和股息申请税务豁免,而无须考虑经济实质要求。
事实上,我们在制定《条例草案》时,广泛谘询了相关不同界别的持份者,并且举办多次交流及简介会,积极采纳各方提出的意见。持份者对于政府提供友善营商的措施表示支持,亦肯定政府在致力维持优化机制的竞争力方面的工作。
我想强调的是,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主要影响由跨国企业集团因税务理由而在香港设立的空壳公司。税务局的网页已就受涵盖纳税人及经济实质要求的不同应用情况,以不同示例作详细阐释。为确保税务明确性及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纳税人可就其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事先裁定或作为过渡措施的税务局局长的意见,即局长意见。
刚才议员也提及很多,尤其是对欧盟不时更新其修订《指引》表示关注。我想在此作简单回应。欧盟不时就税务事宜的不同范畴发出新的或更新旧的指引。我们的立场很清楚,如欧盟正式公布新指引或更新现有指引,并一致地应用于所有相关税务管辖区,要求它们于同一时间实施有关要求,香港会探讨进一步修订法例及谘询持份者意见,以显示香港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合作,并维护香港的税务竞争力。
在《条例草案》刊宪后,我们当局亦主动为主要会计师行、外地及本地商会,以及业界和专业团体举办简报会,亦向世界各地的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驻内地办事处、投资推广署和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介绍《条例草案》的目的和具体内容,方便他们了解香港仍保持自身的税务优势,并同时符合国际税务的最新要求。如《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优化机制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我们有信心欧盟在明年二月更新其税务黑名单和观察名单时,会把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我谨此陈辞,并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各项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香港时间16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