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调整商业登记费及豁免商业登记征费
****************

  政府今日(三月六日)向立法会作出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条例》)提交决议案的预告,以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增加商业登记费。此外,政府亦将于三月八日将《2024年商业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商业登记条例令》)刊登宪报,以增加分行登记费及豁免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收取的150元商业登记征费(「征费」)两年。
 
   《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在开业后一个月内,为业务申请商业登记及按指定款额缴付商业登记费。商业登记证可分为两种,分别是一年证及三年证。有鉴于商业登记费已接近30年没有调整,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增加商业登记费200元至每年2,200元(即增加10%)。申请商业登记的业务分行须缴交的分行登记费亦将调高10%,与建议的商业登记费的增长看齐。现行及建议的商业登记费和分行登记费见附件。
 
  除了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业务经营者亦须就每个商业登记或分行登记缴付征费(每年150元),为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提供资金。为缓减提高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对业务的影响,并鉴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现时的财政状况稳健,二○二四至二五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豁免征收150元的征费,为期两年。有关调整详列附件。
 
  为落实建议的商业登记费于二○二四年四月一日生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将于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根据《条例》第18(1)条动议一项决议案。行政长官已作出《2024年公共收入保障(商业登记)令》,使该决议案在立法会通过前具有十足法律效力。此外,财政司司长已根据《条例》第18(2)条作出《商业登记条例令》,以实施建议的增加分行登记费及豁免征收征费两年。《商业登记条例令》将于三月八日刊宪,并于三月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预计上述调整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的建议将每年增加政府收入约2亿9,500万元。

附件
 
2024年3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