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4年税务(修订)(还原租赁处所的税项扣除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条例草案》的发言: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4年税务(修订)(还原租赁处所的税项扣除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落实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的两项利得税优化措施,包括为企业还原租用物业而招致的开支提供税项扣除(还原费税项扣除);以及取消就工、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申索每年免税额的时间限制。
就第一项措施,《条例草案》订明由二○二四/二五课税年度开始,纳税人如符合指定条件,就可以申索还原费税项扣除。这些指定条件简单清晰,包括:(一)申索人是租约下的承租人;(二)申索人须负责在租约结束或提前终止租约时将租约下的处所还原至租用前的状况。该责任可以是订明或隐含的,并涵盖口头协议;(三)申索扣除的还原费必须已招致及合理。由于还原费一般只占纳税人营业额的小部分,我们预计这项措施不会对政府收入造成重大影响。
就第二项措施,现时纳税人如拥有工、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每年可申索相当于建造开支百分之四的免税额,可申索的最高年期一般为该建筑物或构筑物首次使用起计的25年。我们简称这段时期为「使用期」。纳税人如在使用期内出售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税务局会计算开支剩余额,买家可以在使用期余下的课税年度内按该开支剩余额申索每年免税额。然而,若出售时间是在使用期届满后,即使建筑物或构筑物仍然有开支剩余额,根据现行法例,买家不可以申索任何免税额。这安排长远而言或会减低买家购买陈旧或二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意欲。
《条例草案》因此会修订《税务条例》部分条文,以订明在二○二四/二五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或之后出售的工、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不论出售时使用期是否届满,买家都可以按开支剩余额的百分之四申索每年免税额,直至开支剩余额全数申索为止。至于使用期已届满而在二○二四/二五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之前售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买家在二○二四/二五课税年度及之后仍然拥有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他们亦可按开支剩余额的百分之四申索每年免税额,直至开支剩余额全数申索为止。我们预计这项修订会令政府收入每年减少约1.64亿元。
主席,建议的两项利得税优化措施均不但有助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亦可优化本港的营商环境。我希望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令有关措施早日生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香港时间14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