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简慧敏议员的提问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慈善机构的监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九月三十日,慈善机构的以下资料(以表列出):
(i) 分别批准及撤销了多少间获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确认为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的免税资格,以及该等数目占该年总机构数目的百分比及同比变化率;
(ii) 慈善机构数目(按种类列出),以及获豁免缴税的捐款金额及同比变化率;及
(iii) 获政府最高拨款额度的50间慈善机构的名单、其获拨款金额,以及有关金额占该年总拨款额度的百分比及同比变化率;
(二) 会否在多年来参照普通法判例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在第112章第88条下为「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订定适用本港情况的法律定义;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 鉴于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在本年九月五日于内地正式实施,以规范慈善组织,当局会否订立《慈善条例》;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 鉴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会因应相关情况考虑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监管慈善机构,当局基于现时情况考虑的因素为何,以及会否尽快设立有关机构;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有何措施监管慈善机构的运作;及
(五) 鉴于根据《政府帐目委员会第六十八号报告书》的建议,当局制订了一份新的《慈善筹款良好实务指引》(《指引》),《指引》的成效为何;会否考虑强制慈善机构遵守《指引》;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简慧敏议员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社会福利署(社署)后,我代表政府答覆如下:
(一)(i)慈善团体如符合《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订明条件可获豁免缴税,即(a)所得利润是纯粹作慈善用途、(b)所得利润其中大部分并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及(c)该行业或业务是在实际贯彻该慈善团体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的,或与该行业或业务有关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进行,而该慈善团体正是为该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过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九月三十日,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总数、新获税务局豁免缴税及撤销资格的慈善团体数目及其同比变化率,以及该等慈善团体数目占总数的百分比如下:
年度 |
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总数 | 新获豁免缴税的 慈善团体 |
被撤销豁免缴税资格的慈善团体 | ||
数目(注)及 同比变化率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数目及 同比变化率 |
占总数的 百分比 |
||
二○二二 | 9 856 | 449 | 4.6% | 211 | 2.1% |
二○二三 | 10 347 | 655 (+45.9%) | 6.3% | 208 (-1.4%) | 2% |
二○二四 | 10 699 | 578 (-11.8%) | 5.4% | 267 (+28.4%) | 2.5% |
注∶数字不包括曾被撤销豁免缴税资格,其后获恢复确认的慈善团体。
(ii)过去三年每年截至九月三十日,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按法律结构分类的数目如下:
年度 | 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数目 | ||||
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法团 | 根据《社团条例》注册的社团 | 信托 | 其他(注) | 总数 | |
二○二二 | 7 586 | 743 | 432 | 1 095 | 9 856 |
二○二三 | 8 071 | 742 | 438 | 1 096 | 10 347 |
二○二四 | 8 419 | 743 | 441 | 1 096 | 10 699 |
注∶「其他」类别主要是根据《教育条例》成立的法团校董会,以及法定团体、临时专责委员会和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海外公司。
纳税人捐款予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可获税务扣减。在过去三个课税年度,获扣除的认可慈善捐款的款额及同比变化率如下(不过由于可获税务扣减的慈善捐款设有上限,以下数据并不等于慈善团体每年收到而获豁免缴税的捐款金额):
课税年度 | 在利得税下获扣除的认可慈善捐款 | 在薪俸税下获扣除的认可慈善捐款 | 总额及 同比变化率 (亿元) |
款额及同比变化率 (亿元) |
款额及同比变化率 (亿元) |
||
二○二○/二一 | 43.5 | 74.5 | 118 |
二○二一/二二 | 69 (+58.6%) | 74 (-0.7%) | 143 (+21.2%) |
二○二二/二三 | 51.6 (-25.2%) | 72.7 (-1.8%) | 124.3 (-13.1%) |
税务局现正处理二○二三/二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因此未能提供该课税年度的统计数据。
(iii)现时不同慈善机构的监管涉及不同政策局/部门,政府并无统一备存和统整相关资料。
(二)至(四)税务局在处理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提出的豁免缴税申请时,一向参照有关普通法案例,以决定某个团体的宗旨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属慈善用途以及该团体是否为公众利益而设立。税务局亦会对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进行定期覆查,以确定其宗旨是否仍具慈善性质及其活动是否符合所述的宗旨。就处理《税务条例》第88条下的税务事宜,现行机制行之有效。
除上文关于慈善团体税务事宜的安排外,若慈善机构在公众地方举办筹款活动,亦须向食环署、民政总署或社署申请适当的许可证或牌照。
为进一步提高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及问责度,政府在参考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发表的《慈善组织》报告书(法改会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和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的建议后,已于二○一八年起分阶段推出并实施一系列行政措施,例如把获批准的慈善筹款活动的举办机构所提交的经审计帐目上载至「香港政府一站通」内的筹款活动专页,以供公众参阅;制定一份新的《慈善筹款良好实务指引》(《良好实务指引》),鼓励慈善机构采用;以及推出电话专线以供市民查询或投诉有关团体在公众地方举行的慈善筹款活动等。
鉴于现时与慈善机构相关的法例及监管工作涉及不同政府决策局和部门,而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监管慈善机构亦对香港慈善组织的定义和运作会构成重大影响,政府因此需时深入研究和审慎考虑有关建议。
(五)正如上文所述,因应法改会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和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的建议,民政总署、社署和食环署制订新的《良好实务指引》,提供举办慈善筹款活动的最佳安排。相关部门一直鼓励慈善机构采用《良好实务指引》,以确保慈善机构在举办慈善筹款活动和使用所得善款方面,均对公众负责和公开透明。
在民政总署方面,根据《赌博条例》(第148章),有意在香港举办奖券活动的人士须申领牌照。牌照申请由民政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处理。奖券活动牌照会发予拟售卖奖券活动彩票作筹款用途的主办机构,而所筹得的款项须用以支付这些机构本身的营运开支或捐往其他本地注册慈善机构,或同时用于以上两种情况。事实上,奖券活动牌照的条件已涵盖《良好实务指引》的部分内容,包括要求相关人士就奖券活动编制收支结算表。牌照处会继续推广自愿采用《良好实务指引》。
另外,食环署亦鼓励各申领临时小贩牌照在公众地方设置摊位售卖货品作筹款用途的慈善机构自愿采用《良好实务指引》,并已在网页内提供下载指引的连结。
至于社署方面,自《良好实务指引》推行以来,所有向社署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的机构,均承诺遵守《良好实务指引》以举办有关慈善筹款活动(除了一间已采用另一套同样符合良好操守标准守则的机构外)。《良好实务指引》所载的主要安排,包括捐款人的权利、筹款活动的运作及财务责任等,已纳入为公开筹款许可证的遵守条件,以强制获发许可证的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条件。
由于《良好实务指引》的部分或主要内容已纳入不同慈善筹款牌照或许可证的遵守条件,政府现阶段没有计划进一步强制慈善机构采用《良好实务指引》,并会继续鼓励慈善机构采用《良好实务指引》。
香港时间16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