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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在报税表上填报不确而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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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纳税人因没有合理辩解,在个别人士报税表作出不正确的陈述,违犯《税务条例》第 80(2)(b)条的规定,今日(五月九日)在西区裁判署承认控罪,被判罚款共 19,000 元。
被告被控于 1997/98 及 1998/99 课税年度报税表中申报不正确的资料,以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
虽然被告的父亲已于 1996 年 6 月去世,但他仍于上述课税年度报税表中申报供养他父亲及全年与他同住,并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
税务局发言人说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填报不确报税表,可招致重罚。违规者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就每项控罪被判罚款 50,000 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今年度 1999 至 2000 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已于 5 月 2 日发出。发言人补充:「纳税人需要在一个月内(若为独资业务东主,则为三个月)提交报税表给税务局。纳税人在填写报税表时,必须呈报正确和真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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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0 0 年五月九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