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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逃税罪成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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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湾裁判法院裁判官胡惠芳今日(四月十八日)裁定一名建筑木材商人四项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 6,000 元,另加一笔为逃缴税款总额百份之九十的罚款 806,000 元。
被告,五十八岁,被控四项逃税罪行,即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在其 1994/95 、 1995/96 、 1996/97 及 1997/98 课税年度报税表内少报经营建筑木材的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触犯《税务条例》第 80(2)(a)条。被告承认全部四项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于有关年度为独资经营人,该公司从事建筑木材生意。被告在提交给税务局该四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上所申报该公司的应评税利润,每年由 54,933 元至 975,269 元不等,四年所申报的利润合共约 140 万元。根据这些报税表,被告的应缴税款总数约为 13 万元。
税务局在调查被告的税务事宜时,发现该公司在该四个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每年应为 140 万元至 250 万不等,而应缴税款的总数实超过 100 万元。案情亦透露,在整段期间被告一直为该公司备有妥善的会计纪录,理应可以计算出该业务的正确利润款额。
被告在其 1994/95 、 1995/96 、 1996/97 及 1997/98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均少报了该公司的应评税利润,少报的利润款额总数为 5,547,784 元,即应评税利润总额的 73% 。所涉及逃缴的税款合共 897,073 元,亦即该四年被告应缴税款总额的 81% 。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及每项控罪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逃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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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0 一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