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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电台主持承认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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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前电台清谈节目主持人今日(四月十九日)在西区裁判法院,因四项签署虚假利得税报税表的控罪罪名成立,被裁判官祁雅年判处入狱三个月,及罚款二十万元。

    被告承认四项签署虚假 1994/95 至 1997/98 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控罪,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d)条。被告在判刑后随即申请保释外出以进行上诉,获裁判官批准。

所有四项控罪均是关于被告代表其服务公司签署的报税表。在 1994 至 1997 年初期间,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自被告在电台主持直播节目。

    税务局是在接获投诉后,对该公司的税务事宜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被告在该公司的报税表内虚报一名雇员受聘于该公司为公关助理,并于 1995/96 至 1996/97 两个课税年度收取总数为 208,400 元的酬劳。

    继深入调查后,税务局发现该公司还在 1994/95 至 1997/98 四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上,以虚假的陈述申索扣除给予另一名雇员的薪酬支出 162,950 元;及夸大其应酬开支和员工福利开支 735,536 元;更漏报一笔在一九九四年九月由电台发出的约满花红 450,000 元。

    这笔夸大的应酬和员工福利开支,是涉及 98 张于 27 间食肆用膳的收据,在该公司提供以证明其开支的业务纪录中,发现 44 张伪造的食肆收据和 54 张经窜改的食肆收据。

    总的来说,该公司在四个课税年度少报利润共 1,556,886 元,导致逃缴税款共 210,122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

二 0 0 一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