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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业主提交不正确报税表被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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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物业业主漏报租金收入,被控违反税务条例第 80(2)(a)条,填报不正确报税表。被告今日(二月二十五日)于西区裁判法院承认 2 项控罪。

   被告在有关期间全权拥有 3 个物业,分别位于丽港城、汇景花园及嘉兆台。在截至 1997 年 3 月 31 日及 1998 年 3 月 31 日这 2 个课税年度内,被告从上述物业收取租金收入合共一百八十多万元。在填报 1996/97 及 1997/98 这 2 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时,被告无合理辩解,漏报全部租金收入。

   在宣判时,曾健士裁判官指出,法庭对填报不正确报税表一向采取严厉态度,被告身为业主,在为其投资争取最高回报的同时,亦应履行相关的税务责任,向税务局呈报有关的租金收入。鉴于被告认罪及已缴付所欠税款,所以判被告罚款合共港币 5 万多元,相当于因报税表不确而导致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二十五。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巿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及每项控罪被罚五万元,另加相当于逃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