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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逃税罪成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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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业主今日(十二月五日)于湾仔区域法院被判逃税罪名成立。各被判处即时入狱两个月及罚款十万元。
首被告,五十七岁,与次被告,五十二岁,属兄弟关系,而第三被告,四十七岁,乃次被告的妻子。三名被告共同拥有物业甲,而首被告与次被告亦联名拥有物业乙。首被告与次被告各被控九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第三被告则被控五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三名被告分别承认所有控罪。
法庭获悉,三名被告在 1995/96 至 1999/2000 五个课税年度内,从出租该两个物业合共收取租金超过 680 万元。但三名被告却蓄意意图逃税,为两个物业制造虚假的二房东,并将部份的租金收入转移至虚假的二房东名下。次被告分别与两名虚假的二房东开立联名储蓄 户口,用以存放物业的租金收入,其后再分摊予其余二名被告。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法庭定罪,根据《税务条例》,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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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