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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填报不正确报税表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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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纳税人今日(二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填报不正确报税表,被判罚款共 21,300 元。
被告被控在填报 2000/2001 及 2001/2002 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时,不正确地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触犯《税务条例》第 80(2)(b)条。
被告声称在该两年度每年均给予一名受养人 12,000 元或以上作为生活费。税务局其后发现该名受养人其实已于 1995 年 12 月 27 日去世。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时,若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即属违法,可被罚款最高 10,000 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的税款三倍的罚款。
完
2007 年 2 月 6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