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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港前通知税务局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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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船务公司今日(二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在两名停止受雇和离港的雇员于离港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以及未有停止支付金钱予该两名雇员共二项控罪,每项控罪各被罚款四千元,合共罚款八千元。
被告在二○○○年四月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雇用及支付薪金予两名雇员,但却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规定,预先于一个月前将该两名雇员离开香港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 ; 及没有按照第 52 条第(7)款的规定于发出通知日起计一个月内不得支付任何金钱予该两名雇员。
税务局因复阅被告所提交的「由雇主填报有关其雇员行将离港的通知书」及其后无法追回该两名雇员所欠缴的合共二十一万多元薪俸税而揭发此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各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每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一万元。
完
二○○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