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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租未有通知税局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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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业主今日(四月八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就其于 1997/98 至 2000/2001 课税年度须课物业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触犯税务条例第 80(2)(e)条的规定,每人各被判罚款一万元,另加额外罚款四十九万元,即合共罚款总额一百万元,约为少征收税款的百分之二百九十。
第一被告及其妻子即第二被告,在有关的课税年度,为香港物业甲和物业乙的联权拥有人。被告夫妇于 1997/98 至 1998/99 课税年度出租物业甲,又在 1999/2000 至 2000/2001 课税年度出租物业乙,收取租金入息。该等应课物业税的租金入息总值为港币 2,973,868 元。
被告夫妇须就 1997/98 至 2000/2001 课税年度内的租金入息课缴物业税。但他们却未有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就其应课税事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直至税务局向他们发出书面查询,其后再发出物业税报税表。控方指出,被告夫妇因此而被少征收的税款总额达 343,798 元。
税务局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倘在任何课税年度须予课税,必须于该课税年度之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其本人须课税,除非当局已要求他填交报税表。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就其须予课税事通知税务局局长,即属违法,每项控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以及额外缴付相当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完
二○○四年四月八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