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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租未有通知税局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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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业主今日(四月二十八日)被控未有就其于 1997/98 至 1999/2000 课税年度须课物业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触犯税务条例第 80(2)(e)条的规定。被告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所有三项控罪,每项控罪各被判罚款一万元,另加额外罚款十万元,即合共罚款总额十三万元。
被告是九龙一个地铺的其中一位业主。被告于 1997/98 至 1999/2000 课税年度出租上述物业,收取租金入息。该等应课物业税的租金入息总值为港币 3,153,000 元。
被告须就 1997/98 至 1999/2000 课税年度内的租金入息课缴物业税。但他却未有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就物业业主应课税事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直至税务局向其发出书面查询,其后再发出物业税报税表而揭发此事。控方指出,被告因此而令税务局少征收的税款总额达 401,232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倘在任何课税年度须予课税,除非当局已要求他填交报税表,否则他必须于该课税年度之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其本人须课税。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就其须予课税事通知税务局局长,即属违法,每项控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以及额外缴付相当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