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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业主逃税被判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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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分别拥有出租物业甲和物业乙的夫妇,因逃税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丈夫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五项控罪各罚款 50,000 元,合共罚款总额 250,000 元;其妻子亦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四项控罪各罚款 50,000 元,合共罚款总额 200,000 元。

首被告承认五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 1997/98 至 2001/02 五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1)(b)条。而次被告乃首被告的妻子,干犯同样罪行,承认四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 1998/99 至 2001/02 四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分别将各自拥有出租物业甲和物业乙。两人都是透过各自的个人银行户口收取每月租金。税务局经调查发现,两名被告在各自的报税表内少报近一半的租金收入。首被告在上述五个课税年度内少报其物业甲的租金入息达 1,234,000 元,次被告则在上述四个课税年度内少报其物业乙的租金入息达 427,200 元。首被告和次被告所涉及的少征收税款分别为 146,240 元和 46,052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