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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绝不容忍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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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绝不容忍逃税行为,并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每一宗怀疑个案,务求早日结案。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税务局会即时采取调查及检控行动。
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一名业主早前于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物业税罪名成立,今日(六月二十五日)被判入狱十二个月,及罚款合共四十八万元,罚款金额约相等于逃税金额的两倍。
案情透露,该名业主将一个住宅单位及三个泊车位出租,并将租金存入其银行户口,但却在六年报税表内漏报该等收入,亦在税务局索取有关泊车位用途的资料时,给予虚假的答复。逃缴税款共 244,851 元。
刘麦懿明说:「本案是首宗引用《税务条例》第 82(1)(e)条,向就税务局按照《税务条例》第 51 条的规定索取资料而给予虚假答复的逃税人士作出检控。法庭就此罪行判处被告入狱六个月,与本案其他刑期分期执行,即合共入狱十二个月。」
法官陈仲衡指出,根据控方提供的调查时序流程表,显示税务局的调查从未间断,法庭裁定本案并无延误。
刘麦懿明表示,税务局会尽速处理每一宗逃税个案。刑事检控的搜证要求十分严格。因应每宗个案的案情和牵涉的交易的复杂程度,该局需花一定的时间从各可能的途径搜集证据,包括跟查被告的银行户口,追纵资金流向,审核文件,会见证人,录取口供,冀能取得足够的证据,亦需谘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以评估所搜集的证据是否足以达至刑事检控的要求。
她续称:「纳税人和各证人的合作程度都会直接影响调查的进度,每宗个案所需的时间亦因而各有不同。」
完
2007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