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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逃税罪成被判即时入狱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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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司董事今日(七月三日) 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利得税罪名成立,被判即时入狱二十四个月,是历来被判刑期最长的逃税个案。
署理税务局局长谭权壮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税务局会即时采取调查及检控行动。
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被告,四十六岁,承认八项蓄意意图协助他人逃缴利得税罪行,即四项在 1997/98 至 2000/2001 课税年度中,在一间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内漏报销售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a)款;以及四项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在该公司的 1997/98 至 2000/01 课税年度账目中讹称向供应商及分包商付款,从而减低该公司的应评税利润,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g)款。
被告为一间电脑商标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东,该公司经营织唛生意。税务局经调查后,揭发该公司就销货共发出两类销货单,一类为用电脑印制、以公司名称发出的销货单;另一类为用人手制备、以被告早年曾经独资经营的另一公司名称发出的销货单,但该独资公司早于 1994 年已结业。
该公司在有关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内,漏报所有以人手制备销货单的销货收入,涉及的漏报销货数额为 3,171,040 元。
被告亦透过使用一些虚假的发票在账目中申索购货等支出,从而减低该公司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涉及虚假支出数额 2,782,580 元。
法庭获悉,被告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所短报的利润合共 5,953,620 元,其涉及的少征收税款总额为 961,978 元。
完
2007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