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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电脑系统分析员逃税被判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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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局发言人今日(八月二日)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税务局绝不容忍逃税行为,并会即时采取调查及检控行动。

    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发言人就一宗逃税个案今天判刑后提出以上警告。被告,三十七岁,电脑系统分析员,早前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利得税和未有就须课利得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罪名成立。被告就逃缴利得税的控罪,被判入狱七个月,获缓刑三年及罚款五十四万元,罚款金额约相等于逃税金额的两倍;而未有就须课利得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的控罪,被罚款一万六千元。

    发言人亦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倘在任何课税年度须予课税,除非当局已要求他就该课税年度填交报税表,否则他必须于该课税年度之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其本人须课税。

    发言人说:「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就其须予课税事宜通知税务局局长,即属违法,每项控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以及额外缴付相当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被告在 1992 年以合伙方式成立一间公司,而该公司是由他管理和营运。在 1995/96 至 1998/99 四个课税年度内,他在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内漏报服务费收入金额合共 1,858,262 元,逃缴税款合共 271,332 元。

    此外,被告在该公司的 1998/99 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内填报该公司已在 1999 年 2 月 9 日终止营业。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 1999/2000 和 2000/01 两个课税年度仍继续如常收取服务费收入,但被告并未有就该公司须课利得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所涉及的应评税利润金额合共 351,854 元,而少征收的税款金额合共 52,777 元。

20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