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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逃税罪成被判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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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业主今日(九月三日)于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物业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两年及罚款合共 1,051,062 元。罚款金额相等于逃税金额约百分之二百七十。
税务局发言人今日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案情透露,被告,四十六岁,全权拥有九龙亚皆老街一个地铺(该物业) ,并将该物业分拆为两个铺位,在租约上分别称为 A 铺及 B 铺。被告出租上述两个铺位给两个不同的租客,并且透过个人银行户口,每月收取租金。
税务局经调查后发现,被告在其 2000/01 至 2004/05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只呈报来自 A 铺的租金收入,但却漏报来自 B 铺的租金收入。被告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所短报的租金收入达 2,852,500 元,其涉及的少征收税款为 390,425 元。
被告承认十项蓄意意图逃缴物业税罪行,即五项在 2000/01 至 2004/05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a)条以及五项在有关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上签署,而无合理理由相信该等报税表是属实的,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d)条。
完
2007 年 9 月 3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