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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逃税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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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商人早前于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利得税罪名成立,今日(十二月十一日)被判入狱十五个月及罚款合共 1,306,000 元,罚款金额相等于逃税金额约百分之五十。
被告,四十九岁,是一间胶片丝印广告公司的独资经营者。在 1994-95 至 1998-99 课税年度,被告指示其兼职会计在帐目内夸大该公司的购货额。而在 1997-98 课税年度,被告更伪造供应商发票及送货单,以掩饰其夸大的购货。该公司在有关年度内因而共短报利润 17,640,070 元,其涉及的少征收税款达 2,616,742 元。
被告被裁定十项逃税罪名及一项行骗公共收入罪名成立。控罪包括四项在其报税表内漏报该公司应报利润,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a) 款;五项授权他人拟备或备存该公司的虚假帐目,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f)款;一项使用或授权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在该公司的帐目中讹称向供应商付款,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g)款 ; 以及一项行骗公共收入,触犯普通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101E 条。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完
200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