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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虚假申索父母免税额罪成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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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纳税人早前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今日(六月三日)被判即时入狱两个月。被告表示将会就判刑提出上诉,并获准保释。
被告,五十二岁,承认八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在 1996/97 至 2003/04 八个课税年度,就申索《税务条例》下有关「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c) 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其 1996/97 至 2001/02 课税年度报税表内讹称其父、母或双亲在上述课税年度与他同住,以及供养他们。被告另就 2002/03 及 2003/04 课税年度提交两张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表格,其中讹称其母亲或双亲在上述两个课税年度与他同住,以及受他供养。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的父亲及母亲分别早于 1987 年 11 月 17 日及 1985 年 4 月 14 日去世。
被告在 1996/97 至 2003/04 共八个课税年度,因应上述的虚假陈述所申索的「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合共 456,500 元;涉及的少征收税款总额为 79,800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任何免税额或扣除时,若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即属违法。《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完
2008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