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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纳税人填报不正确报税表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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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纳税人今日(七月三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填报不正确报税表,被判罚款共 54,650 元。

    被告被控在填报二○○三/二○○四及二○○四/二○○五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时,不正确地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触犯《税务条例》第 80(2)(b)条。

    被告声称在该两年度每年均给予一名受养人 12,000 元或以上作为生活费。税务局其后发现该名受养人已于二○○二年三月十五日去世。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时,若无合理辩解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最高 10,000 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若涉及欺诈,除上述罚款外,可另处监禁三年。

2008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