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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蓄意漏报入息逃税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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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金融集团市场部前组长今日(十月二十七日)于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告被还押听候周五(十月二十九日)判刑。
被告,四十五岁,被控四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 2002/03 至 2005/06 四个课税年度,在其报税表内短报入息,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a) 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 2002 年 4 月至 2006 年 3 月期间,受雇于一金融集团旗下公司的市场部为组长,赚取薪金、佣金、回扣等入息。他旗下有过百名经纪,为客户提供外汇及黄金交易服务。
在 2002/03 至 2005/06 四个课税年度,被告将部分原属于他本人的佣金及回扣报酬,拨归至旗下多名新入职的经纪名下,并指示这些下属将薪酬支票存户后,把多收的佣金与回扣存入被告或其妻子的银行户口。被告在其报税表内只申报他直接从雇主收取的入息,而没有申报这些经下属收取的入息款额。
在上述四个课税年度,被告透过以下属的名义收取而短报的应课税入息达 1,080,000 元,涉及的逃缴税款共 194,854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在报税表中若遗漏任何原应申报之款项,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完
2010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