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内容
前银行职员蓄意逃税罪成候判
*************
一名前银行职员今日(二月十六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获保释外出听候明日(二月十七日)判刑。
现年五十二岁的被告,曾任职银行助理总经理,她承认在 1998-99 、 2001-02 、 2004-05 、 2006-07 及 2007-08 五个课税年度漏报租金收入,并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a)款及第 82 条第(1)(c)款,共十项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间于跑马地拥有两个物业,均作出租用途。在上述五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她只申报其中一个物业的租金收入,并讹称另外一个物业(该物业)是她的居所和申索扣除购买该物业的贷款利息。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一直将该物业出租而非自住。就该五个课税年度漏报的租金收入达 1,193,200 元,并虚报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共 419,631 元,蓄意意图逃缴税款 126,377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在提交的报税表中遗漏任何原应申报的款项,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时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完
2011 年 2 月 16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8 时 4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