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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法规

财务机构须遵从《税务条例》(第112章)下的尽职审查和申报要求,并遵守税务局发布给财务机构的指南(只有英文版) ,以确保与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出版的共同汇报标准的注释、共同汇报标准的相关常见问题解答和共同汇报标准实施手册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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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活动

税务局采用风险为本的模式以确保财务机构遵从尽职审查和申报要求。同时,税务局亦希望尽量减低财务机构的合规成本。

税务局会进行案头覆核、实地覆核及专题覆核,以确保财务机构遵从法规。如财务机构就第50C条所提供的所需资料包含错误或有所遗漏,或没有遵守第50B条下的所需程序,税务局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法律行动),以纠正有关错误和使财务机构合规。

税务局亦会对免申报财务机构进行覆核,以确保它们符合附表17C所列的条件而可豁免尽职审查和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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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覆核

在进行实地覆核前,税务局会向财务机构发出有关覆核范围的通知。财务机构需要任命一名对其合规系统及程序(包括第50B条下的所需程序)有足够了解的负责人员,在实地覆核期间可对税务局提供协助。税务局人员于进行实地覆核时可:

  1. 与财务机构或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员或职员进行面谈,查询所需程序是如何应用;
  2. 要求查看财务机构所设立及维持的合规系统及程序;
  3. 检查有关遵从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标准的内部指引、程序手册及员工培训材料;
  4. 对就所需程序所倚赖的证据或所采取的步骤进行抽样检查;及
  5. 覆核财务帐户资料报表的正确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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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领域

覆核和检查将侧重于被评估为高风险的领域。税务局会采取适切的行动以确保:

  1. 财务机构对先前帐户有适当程序,覆核可藉电子方式搜寻的资料以确立身分标记、进行纸张纪录搜寻和取得自我证明,并作出合理的努力取得帐户持有人和控权人的税务编号和出生日期;
  2. 财务机构在新帐户开立时取得有关自我证明,并确定其合理程度;
  3. 财务机构制订程序,以确定帐户持有人和/或控权人的身分或申报状态的情况是否有所改变;
  4. 财务机构已妥为分类无文件佐证帐户和向税务局申报有关资料;
  5. 财务机构只可将符合豁除帐户的定义或条件的财务帐户从须申报帐户剔除;
  6. 如帐户持有人或控权人申报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提供投资居住和公民身份计划(CBI/RBI)的管辖区(按经合组织列出的名单),财务机构就此已制订进一步的审查程序;
  7. 财务机构提供定期培训,以确保前线人员了解所需资料和所需程序;
  8. 财务机构有适当系统和程序,以确保于抽取资料时及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时的资料完整和正确;及
  9. 财务机构有适当程序调查申报错误的根本原因,以免日后发生类似情况,亦可及时作出纠正。

上述高风险的领域仅供参考之用,并非涵盖一切情况。税务局在覆核财务机构是否遵从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法规时,会发出问卷要求财务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及资料。请按阅览参考问题(只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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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纪录

在覆核和检查时,税务局会确保:

  1. 财务机构保存充分的纪录以证明帐户持有人的情况(例如自我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并在税务局要求下提供相关的备存纪录。
  2. 财务机构须设立程序,而该等程序旨在确保就任何财务帐户进行该等程序所倚赖的证据,以及所采取的步骤的纪录,均备存6年(由该等程序完成的日期起计)。
  3. 财务机构须备存充分的纪录,以能够确定其提交的财务帐户资料报表的正确性及准确性。该纪录须备存6年(由提交报表的日期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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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罚则

《税务条例》设有罚则,对触犯罪行的财务机构、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人进行处罚。有关罚则有三个主要类别,针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和意图作欺骗的情况。有关的罚则水平(一般来说,前两个类别为第3级罚款(10,000元),最后一个类别为第3级罚款(10,000元)或第5级罚款(50,000元)并监禁6个月或3年)列于《税务条例》第80B至80F条。

任何人向财务机构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在要项上作出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