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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自动交换资料问题

税务局发现一些常见财务机构就尽职审查及申报要求的问题,导致财务机构或未能遵从自动交换资料下的法规。

1.

没有申报税务编号及出生日期

部分财务机构误解先前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编号及出生日期并非必须申报的资料。

如财务机构的备存纪录已载有该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编号(连同签发地)及出生日期,财务机构必须申报相关资料。 如财务机构没有就先前帐户保存税务编号及出生日期,便须作出合理的努力,在先前帐户被识辨为须申报帐户的年份随后的第2个公历年终结时或之前,取得该等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编号及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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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务编号格式错误

部分财务机构提交的税务编号的内容或格式有误,影响所交换的资料的准确性。

如财务机构的备存纪录没有帐户持有人或控权人的税务编号,财务机构在申报时须将税务编号一栏留空,而不应提供其他数值(如:NIL、0、A、B、C)。

不同税务管辖区就个人和实体所发行的税务编号(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资料)和其格式、使用及有效性有不同的规定。为提升所收集的资料的水平,并尽量减少跟进申报错误税务编号而带来的行政负担,财务机构应参阅刊登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的资讯(只有英文版),以获得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对其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的资料﹕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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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错误理解无文件佐证帐户

部分财务机构误解认为没有提交自我证明的先前个人帐户为无文件佐证帐户。

无文件佐证帐户是指申报财务机构发现先前个人帐户持有人只有一个在申报税务管辖区「保留邮件指示」或「转交地址」,但在电子纪录搜寻、纸张纪录搜寻及询问客户经理(询问客户经理适用于高值先前个人帐户)中没有就帐户持有人识辨出其他身分标记,而该财务机构亦没有得到帐户持有人提交自我证明或文件证据,以确立该帐户持有人所属的居留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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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误解「情况出现改变」及其后须依循的程序

部分财务机构认为当帐户持有人的资料有改变,即列作「情况出现改变」。

就自动交换资料而言,只有当新的资料(不论是基于尽职审查程序或自我证明所得的资料)出现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时,才算是出现情况改变。举例说,某帐户持有人(个人)一直被识辨为某申报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该人士后来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资料,把住址更改为同一申报管辖区的另一个地址。由于新住址同样位于早前确立的税务管辖区,则早前确立的申报身分不受影响,而申报财务机构亦无须作出进一步行动。但是,如果住址改为另一个税务管辖区的地址,这是情况已出现改变的证据,会影响帐户持有人须予申报的税务居民身分,申报财务机构须按照尽职审查程序,就相关情况出现改变作出行动。

另一方面,当多项身分标记同时存在,在情况出现改变时,部分申报财务机构并无纠正或修正原先已识辨的居留司法管辖区的身分标记,申报财务机构可能忽略申报该原先已识辨的居留司法管辖区。当申报财务机构识辨出情况出现改变,须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或其他文件,以确立该人士是否为须申报对象。若属申报对象,则须确立该人应向哪个司法管辖区提交须予申报的资料。如帐户持有人没有在90日内回应上述要求,申报财务机构应视该帐户持有人为申报对象,并就每项身分标记向该标记所处的税务管辖区作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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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体帐户持有人的类别分类不当

部分申报财务机构在拟备数据档案时对实体帐户持有人的类别错误分类。

有关实体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类别的资料,申报财务机构可参阅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第2.2.3及2.2.4段(只有英文版)。根据财务帐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实体帐户持有人类别可分为:

CRS101: 适用于帐户持有人为一个被动非财务实体,并由一名或多于一名申报对象担任其控权人
CRS102: 适用于帐户持有人为一个主动非财务实体,而该主动非财务实体为申报对象
CRS103: 适用于帐户持有人为一个被动非财务实体,而该被动非财务实体为申报对象

以下例子可供参考:

示例一:假设该实体为被动非财务实体及仅为香港税务居民,及只有一名为A国(一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控权人
该实体并非申报对象,但其控权人是申报对象。实体帐户持有人的类别应为CRS101。

示例二:假设该实体为被动非财务实体及为B国(一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及只有一名仅为香港税务居民的控权人
该实体是申报对象,但其控权人并非申报对象。实体帐户持有人的类别应为CRS103。

示例三:假设该实体为被动非财务实体及只有一名控权人,而两者均为C国(一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该实体及其控权人皆为申报对象。财务机构可选择以下方式申报该实体及其控权人的资料:(i)只以CRS101;或(ii)同时以CRS101及CRS103(即如申报涉及两个帐户的资料一样)。

示例四:假设该实体为被动非财务实体及只有一名控权人,而两者分别为C国(一个申报税务管辖区)及D国(一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该实体及其控权人皆为申报对象。财务机构应以CRS101申报该实体的控权人的资料,及以CRS103申报实体帐户持有人的资料。

示例五:假设该实体为主动非财务实体及为A国(一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该实体是申报对象。实体帐户持有人的类别应为CRS102。财务机构无须「彻查」主动非财务实体以识辨其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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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为及电脑系统错误

由于人为或电脑系统问题,部分财务机构遗漏申报或错误地提交须申报帐户的财务资料。

《税务条例》第80B至80F条针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和意图作欺骗的情况设有罚则。财务机构从电脑系统或人手抽取须申报帐户数据时及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前应进行覆检,以确保提交的数据完整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