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
《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自2021年1月1起实施。
此公告扩阔《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0A条下「控权人」的定义,将适用于合伙和信托的25%门槛移除。「控权人」扩阔后的定义适用于财务机构2022年年中的申报(即涵盖2021年的资料)及往后的申报。
在修订前,《税务条例》订明在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下,就合伙而言须识辨的控权人涵盖有权享有或控制该合伙超过25%资本/利润/表决权的个人(见《税务条例》第50A(6)(b)及(7)条)。修订后,所有对某合伙行使控制权的个人均被视为该合伙的控权人,不论其有权享有或控制该合伙资本/利润/表决权的程度。
就信托而言,虽然《税务条例》第50A(6)(c)(i)及(7)条仍然设有25%的门槛,但《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已修订就信托而言控权人的定义,要求申报财务机构须识辨有关信托所有共同汇报标准所界定的控权人,不论该人就该信托持享有权或控制权的程度(见第50A(6)(c)(ii)至(vi)条)。此公告对适用于信托的门槛作出的修订,是以完整性作为考虑,旨在与第50A(6)(c)(ii)至(vi)条保持一致。
若某实体是法团,适用于识辨控权人的指明百分率25%则维持不变(见《税务条例》第50A(6)(a)及50A(7)条)。
按此阅览此公告全文。
按此阅览于2020年4月15日发出的新闻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