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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居民身分及税务编号

在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下,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识辨由某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或控权人是某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被动非财务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或控权人填写自我证明,提供其所属税务居民身分及税务编号,以识辨该帐户持有人或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分。

为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被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税务居民:

个人

  1.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或
  2.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实体

  1. (如实体属公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
  2. (如实体不属公司)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实体,或在香港境外组成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实体。

为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以下识辨编号等同于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

个人

香港税务居民的香港身份证号码。个人的税务编号等同于香港身份证号码的所有字母和数字,括号内的字母或数字也须包含在内(但不包括括号符号)。

请注意,个别人士报税表和相关的评税通知书上所载的「税务编号」并非香港税务居民作为自动交换资料用途的的税务编号。该「税务编号」只供用作登入「税务易」帐户和使用税务局提供的电子服务之用。

实体

香港税务居民的商业登记号码。实体的税务编号等同于商业登记证书号码最前面的8个数字。

只要符合各自税务管辖区就其税务居民身分原则,无论个人或实体均可同时为多于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在这样情况下,任何人士在填写自我证明时,须列明所有其所属税务管辖区及对应的税务编号(如适用)。

如想获得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及税务编号的资料,请参阅刊登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的资讯(只有英文版):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