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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证明

自我证明是帐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所有新帐户(即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先前帐户(即2017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申报财务机构就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自我证明表格可以由申报财务机构自行设计,但申报财务机构必须确保所需资料会被收集在表格内。

申报财务机构可把资料交给税务局,税务局会将资料转交到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当局。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

以下是供申报财务机构参考及采用的表格样本﹕

你亦可按这里了解自我证明表格内采用的名词及措辞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