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 经营业务人士,可选择发出 3 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选择手续非常简单(请参阅下段)。经营人士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该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有关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
- 现有业务及新登记业务提出选择的时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
- 现有业务的经营人士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及必须于现有登记证到期的 1 个月前提出选择。举例,如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 5 月 15 日到期,証书持有人须于 4 月 15 日以前提出选择。商业登记署印备申请表格IRBR184 号以供申请。
- 新登记的业务,则必须是于 1999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开业,及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提出是项选择,但有关商业登记申请必须是在业务开业后的 1 年内提出。
- 如欲撤销有关选择,请于现有一张 3 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届满前 1 个月之前向局长发出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印备表格IRBR199 号以供使用。
-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及撤销通知书。本局为了确保申请书及通知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书及通知书。
- 即使总行或分行业务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束营业,已缴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均不会获得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