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免商业登记费一年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1. | 《2020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
2. | 根据该命令,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一站式登记")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团的递呈是在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宽免期")提出,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第5A(1)(a) 条须缴付的费用可减少 2,000元。至于其他个案,在宽免期开始生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须缴付的费用,可分别减少 2,000 元及 73 元。 |
3. | 商户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 |
4. | 商业登记署发给业务或分行业务于宽免期内开始生效的续证及缴费通知书,已按该命令免除一年的登记费。商户须如期缴付通知书上征收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以及就三年证征收的其余两年登记费。 |
5. | 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
特许退还已缴付的登记费
6. | 宽免措施亦惠及那些已就宽免期缴付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但毋需在宽免期内续证的商户,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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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退款金额会就已缴付的登记费金额,依有关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的有效期在宽免期内的日数按比例计算。请參阅退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
8. | 已缴付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将不获退还。 |
9. | 有关商户毋需作出申请。税务局预计会在2020年7月底开始向合资格商户发岀连同支票的退款通知书。 |
常见问题
问 1: | 我是否须要就宽免期间缴交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 |
答 1: | 是。商户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 |
问 2: | 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公司在宽免期内结业,可否获特许退款? |
答 2: | 《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规定,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公司,即使已结业,仍须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尽管公司在其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业,亦不获退还已缴付的商业登记费。 但在特许退款安排下,持有三年证而其生效日期在 2020 年 4 月 1 日前及届满日期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或以后的公司,不论是否在宽免期内已结业,都可获特许退还就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缴付的商业登记费。 就退款的计算方法,请参阅答 6。 |
问 3: | 我的业务所持有的商业登记证是三年证,而有效期刚于2020年4月开始,我是否符合资格获特许退款? |
答 3: | 你不符合资格。你的业务所持有的三年证所缴付的登记费已按宽免规定减少了$2,000。 (就本地公司成立为法团时所发出的三年证,请参阅答4。) |
问 4: | 我刚在宽免商业登记费建议公布前提出成立法团递呈及缴付了商业登记费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我如何受惠于有关宽免商业登记费建议? |
答 4: | 当该公司提出成立法团递呈时,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已根据《2019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及分行登记费)令》获得宽免。此外,如你选择了有效期为一年的商业登记证,而公司登记证的有效期将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前开始,当公司在宽免期内换领续证时,商业登记费将获得宽免,公司届时只须缴付征费。如你选择了有效期为三年的商业登记证,而公司登记证的有效期将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前开始及并不须于宽免期内换领续证,在特许退款安排下,公司可获特许退还就宽免期缴付的商业登记费。 就退款的计算方法,请参阅答6。 |
问 5: | 已解散的公司的前董事可否申請特許退款? |
答 5: | 不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 第752(1) 条,凡有公司解散,在紧接其解散前归属公司或以信托形式为公司持有的所有财产及权利,即属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 |
问 6: | 怎样计算特许退款额? |
答 6: | 税务局将按登记证有效期的日数、并在宽免期(即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内可享特惠的日数、以及实际就宽免期已缴付的登记费金额,按比例计算退款额。请參阅退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
问 7: | 商户是否需要申请就宽免期已缴付的商业登记费的特许退款? |
答 7: | 有关商户毋需作出申请。税务局预计会在2020年7月底开始向合资格商户发岀连同支票的退款通知书。 |
问 8: | 我的业务没有银行账户,我可否要求更改退款支票抬头人名字? |
答 8: | 如你需更改退款支票抬头人名字,请填妥及签署随退款通知书夹附的授权表格及偿还退款保证书(IRBR188B)后,连同退款支票交回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