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报税表 - 公平价值会计
终审法院就税务局局长对兴智投资有限公司一案颁下裁决后,本局曾同意采取一项临时行政措施,接纳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的2013/14至2017/18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依据《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而订立的《税务条例》第18G至18L条,适用于评税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条文容许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或同等准则拟备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可选择金融工具在利得税方面的税务处理,与其会计处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况下须作出调整)。
如纳税人将金融工具按公平价值基准入账,并采用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评税基期或获暂时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财务报告准则拟备始于2023年1月1日之前的财务报表(例如保险公司),本局将再延续该项临时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纳税人在拟备2018/19至2022/23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时,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假若纳税人其后转而采用变现原则,本局同样地会接受重新计算2018/19至2022/23课税年度已按公平价值为基础所计算的应评税利润。但是,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条例第60或70A条所订明的法定时限内提出重新计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