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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注册通知书

 


就《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50 条或《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37 章) 第68条撤销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的申请而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税务局局长按《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B 条,应根据《公司条例》第 750 条或《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8 条有权提出申请将一间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注册撤销的人之要求,可发出书面通知不反对撤销该公司或该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

 


谁人可申请

如要撤销公司注册:

  • 该公司的董事;
  • 该公司的成员或被提名人(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

如要撤销有限合伙基金注册:

  • 该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 该有限合伙基金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委任的获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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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

申请人需向税务局局长提交以下文件: -

  • 已填妥的申请表(IR1263);及
  • 申请费用 $270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该费用将不获退还。

申请方法可以邮递方式、亲身递交或网上申请。

邮递方式

申请人需把已填妥的申请表连同 $270 的支票,抬头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背面写上公司/有限合伙基金的商业登记号码及联络电话),一并邮寄往香港邮政总局邮箱 132 号税务局局长收,已收讫的缴款单将于 14 天内发出。

本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 (详情)

亲身递交

申请人需把已填妥的申请表连同 $270 的支票,抬头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背面写上公司/有限合伙基金的商业登记号码及联络电话),一并交往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地下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已收讫的缴款单将于 14 天内发出。

若申请人欲尽快取回收据,则需把已填妥的申请表交往税务中心 14 楼撤销注册组。申请人将于翌日获发缴款单以供缴付费用。本局将收妥申请费用后才会开始处理该申请。

网上申请

如申请人持有「智方便+」或电子证书,可按填妥电子申请表格。如该申请表获接纳,本局将以邮递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缴款单,以缴付 $270 作为此要求之费用。申请人需于缴款单发出日期起计的14天内缴付费用。本局将收妥申请费用后才会开始处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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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申请表(IR1263)

你可以下载已填妥的 IR1263 样本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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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处理

通知书一般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申请费用后的 21 个工作天内发出。

若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则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并将原整通知书呈交本局,要求本局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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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局长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公司/有限合伙基金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请参考申请表的填写说明,先办妥各项未完成事项,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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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申请表(IR1263)可循以下途径取得: -

  • 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地下;或
  • 经表格传真服务(电话号码 2598 6001 );或
  • 从税务局网页下载。
    (网址:www.ird.gov.hk)或按此下载IR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