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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业务纪录

1. 税务条例第51C条规定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其应评税利润易于确定;
   
2. 该等纪录须保留为期最少7年;
   
3. 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办税务条例的规定,最高罚款为$100,000;
   
4. 税务条例所列出的纪录,包括 :─
 
a. 记 录 收 入 及 付 款 , 或 入 息 或 开 支 的 帐 簿 ;
b. 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
c. 该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的资产及负债纪录;
d. 该人日常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项的一切记项的纪录;
e.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 ─
  i. 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时所购买及售卖的一切货品、出售的纪录,该纪录须显示有关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及买卖双方的身分,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发票;
  ii. 该人于年结当日所持的营业存货的陈述书,以及清点存货的一切纪录,而有关的营业存货陈述书乃根据该等纪录而编制的;
f.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须显示所提供的服务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各记项的纪录。
   
5. 你可以下载保存业务纪录须知说明书以作参考 。
   
6. 对于以电子格式保存业务纪录的规定,你可以同时下载税务局是否接受以电子格式保存的业务纪录作为税务纪录说明书以作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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