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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本页的内容是根据《2024年税务(修订)(还原租赁处所的税项扣除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条例草案》编写,该条例草案须经立法会审议。阅读本页的人士请留意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的最新发展。

  • 业主A以2.5亿元建造一栋工业建筑物,并在1970年4月1日开始使用该建筑物。假设业主A并无申索初期免税额。
  • 业主A在2017年4月1日以3亿元把该建筑物出售予业主B。
  • 业主B在2030年4月1日以4亿元把该建筑物出售予业主C。
  • 业主A、业主B和业主C均以3月31日作为结算日。业主B和业主C购买该建筑物,自购买年度起作商业用途。

 

业主A 百万元
1/4/1970 建造开支 250
1970/71 - 1994/95 每年免税额(2.5亿元×1/25×25) (250)
1/4/2017 紧接售出之前的开支剩余额 0
售卖得益 (300)
向业主A作出的结余课税
(以已给予的免税额总额为限)
250

 

业主B
1/4/2017 紧接售出之前的开支剩余额 0
向业主A作出的结余课税 250
紧接售出之后的开支剩余额 250
2017/18 - 2023/24 每年免税额 01
2024/25 - 2029/30 每年免税额(2.5亿元×4%×6) (60)
1/4/2030 紧接售出之前的开支剩余额 190
售卖得益 (400)
向业主B作出的结余课税
(以已给予的免税额总额为限)
60

 

业主C
1/4/2030 紧接售出之前的开支剩余额 190
向业主B作出的结余课税 60
紧接售出之后的开支剩余额 250
2030/31 每年免税额(2.5亿元×4%) (10)
240

 


1 由于首次使用的年度后的25年期限已过,业主B并不获给予每年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