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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条例第 23B(4A)条互惠课税宽免

税务条例第 23B(4A)条
为本条的施行,凡任何根据第(2)款被当作在香港以船舶拥有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人是在香港以外某地区居住的,则如局长信纳根据该地区的法律,一名第(1)款适用的人在该地区以船舶拥有人身分经营业务所赚取或应累算的任何利润获豁免缴税,而有关税项的性质与根据本部所课税项的性质大致相同,该人须被视为具有对等待遇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已与下列国家确立互惠课税宽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