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取非香港入息
员工收取非香港入息(不论是否从雇主或其他公司)
- 香港雇主须在 IR56B 的第 11 项,填报由香港公司及非香港公司支付给该雇员的全部入息,并在第 13 项再填报该非香港公司资料及所支付的入息。
- 若雇员离职或调离香港,则香港雇主须在 IR56F 的第 12 项填报由香港公司及非香港公司支付给该雇员的全部入息,并在第 14 项再填报非香港公司资料及所支付的入息。
在 IR56G 表格上,同样资料则在第 11 及第 13 项填报。 - 如需将外币入息换算为港元,请参阅用作计算薪俸税的主要货币平均兑换率。
例子 :
于 2023 年 8 月 1 日,菲力先生从美国母公司调派到香港甲公司工作。
由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菲力先生从甲公司收取入息 $720,000 ,并从美国母公司收取入息 US$30,000 (相等于港元 $234,000 ),作为工作报酬。
甲公司须在 2023 / 24 课税年度的 IR56B 的第 13 项填报美国母公司资料及所支付的 $234,000 ,并在第 11 项填报由甲公司和美国母公司合共支付的总额 $954,000 ( $720,000 + $23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