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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的事先裁定

《税务条例》(第112章)有关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条文初时是由《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引入的,其后经《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修订。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跨国企业实体」)赚取的指明外地收入(即利息、股息、处置收益及知识产权收入),如在香港收取,会被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须被征收利得税。不过,自下列日期起累算的若干类别指明外地收入(即利息、股息及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倘若收取收入的实体符合《税务条例》第15K条所订明的经济实质要求,该等收入可继续获豁免利得税:

(a) 2023年1月1日 ─ 属利息、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的指明外地收入;
(b) 2024年1月1日 ─ 属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的指明外地收入(股权权益处置收益除外)。

为确保税务明确性及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跨国企业实体可就其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向税务局局长申请事先裁定。

已就外地利息、股息及/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的经济实质要求取得有利的事先裁定的跨国企业实体,可以简化程序,要求扩大已取得的事先裁定的涵盖范围,以包括在2024年1月1日或以后累算归于有关跨国企业实体的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股权权益处置收益除外)。本局会向取得有利的事先裁定的跨国企业实体发出书面信函,以告知简化程序的详情。如适用,有关实体可依照信函中叙明的程序,以申请扩大事先裁定的涵盖范围。

就经济实质要求申请事先裁定的资料及程序如下:

 


谁可申请

如你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便可就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事先裁定:

  • 你是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及
  • 属利息、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的指明外地收入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累算归于你,或属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股权权益处置收益除外)的指明外地收入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累算归于你。

申请形式如下:

  • 由跨国企业实体(「申请人」)以个别申请的形式为自身作出申请;或
  • 由跨国企业实体(即申请人)以组别申请的形式为自身及所属跨国企业集团位于香港的其他跨国企业实体(「其他跨国企业实体」)作出申请,惟须符合作出组别申请的所有条件。

作出组别申请的条件如下:

  • 申请人及其他跨国企业实体根据同一份服务协议书(「该服务协议书」),外判指明经济活动予同一外判实体;
  • 申请人或其代表已经取得其他跨国企业实体的书面同意(「同意书」),代表其作出组别申请;
  • 在作出申请时需一并提交该服务协议书副本;及
  • 在接获要求时将同意书提交予局长。

 


何时申请

申请人可随时提交申请。申请最多可涵盖由2022/23 课税年度或其后年度起计的5个课税年度。

 


如何申请

申请人须填妥以下表格─

  • 事先裁定申请表 (IR1297)
  • 资料表格 – 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经济实质要求 (此表格已嵌入IR1297)
  • 资料表格附表 (组别申请) (如适用)

仅就经济实质要求申请事先裁定的填写表格及提交申请小贴士─

  • 有关IR1297,
    • 即使你拟提出上文所述的组别申请或与其他跨国企业实体一并递交申请,就第A段「是否联名申请?」的问题,在「」的方格加上「✓」号;
    • 就第C段,在6号方格(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经济实质要求)加上「✓」号;及
    • 无需提交草拟裁定
  • 有关资料表格,所需附加资料包括:
    • 有关指明经济活动是否在香港进行;
    • 有关指明经济活动是否外判予在香港的其他实体;
    • 如有关指明经济活动属外判活动,请说明该等外判活动是否在香港进行,并由相关跨国企业实体监管;
    • 在香港进行有关指明经济活动及具所需资格的员工人数;
    • 在香港进行有关指明经济活动的员工的资格;及
    • 在香港进行有关指明经济活动所招致的营运开支的款额。
  • 有关资料表格附表 (组别申请),
    • 如申请涵盖不多于50个跨国企业实体(包括申请人) ─ 请在资料表格第4.3项的第一个方格加上「✓」号,资料表格附表(组别申请)会自动展开以供填写;
    • 如申请涵盖多于50个跨国企业实体(包括申请人) ─ 请在资料表格第4.3项的第二个方格加上「✓」号,按下载及填写格式为Microsoft Excel的资料表格附表(组别申请)。填妥后,请储存档案及列印附表以供连同已填妥的IR1297一并提交。在接获要求时将该Microsoft Excel电子档提交予局长。

申请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个别申请 组别申请
申请表格(IR1297)及资料表格 – 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经济实质要求
资料表格附表(组别申请) 不适用
有关外判活动的服务协议书副本
(只适用于外判个案)

跨国企业集团可为同一集团内的所有申请人,一并递交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有关申请应连同附函提交,附函应包括下列资料:

  • 一并递交的申请所涵盖的每个申请人的名称和税务局档案号码;及
  • 被指定为主要申请人的跨国企业实体的名称,并提供代表所有申请人的主要联络人的联络资料。

请把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 5 号税务中心15楼
税务局副局长(技术事宜)

 


处理时间

处理申请一般需时一个月。如所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让局长作出裁定,本局将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资料。

 


更多资料

如欲了解事先裁定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号 – 事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