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宽免双重课税的新规定 - 薪俸税
《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7月13日刊宪。除其他规定外,该《修订条例》亦订明以下有关宽免双重课税的新规定:
- 《税务条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1A)(c)条的入息征税豁免,将不适用于纳税人在已与香港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双重课税安排”)的地区(即「有安排地区」)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若纳税人在「有安排地区」提供服务而获得入息,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就该收入而缴付的外地税款申请税收抵免。
- 根据第8(1A)(c)条申请的入息征税豁免或第50条申请的税收抵免,不得超逾纳税人根据有关境外地区的法律或双重课税安排,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尽量减少须就有关收入而在境外地区缴付的外地税款。
- 如纳税人已根据第8(1A)(c)条获得入息征税豁免或第50条获得税收抵免,在其后因根据境外地区的法律,调整有关的外地税款,以致该宽免的款额变得过高,纳税人须在该项调整作出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上述规定适用于自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即2018/19课税年度起)的应缴税款。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2018/19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必须按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