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引起的税务问题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令企业在营运模式以及市民在工作地点上产生改变。这些改变同时引发一些税务问题,当中包括有关公司及个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常设机构、跨境雇员的受雇收入及转让定价的问题。税务局处理有关问题的一般方法可参考以下资料。
一般而言,税务局会跟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分别于2021年1月及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产生的影响的更新指引》(英文名称:Updated Guidance on Tax Treaties and the Impact of the COVID-19 Crisis )及《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转让定价的影响的指引》(英文名称:Guidance on the Transfer Pricing Implications of the COVID-19 Pandemic )的方法处理相关税务问题,并会在工作上参考上述两份指引。阅读上述两份指引时应一并阅读《收入及资本税收协定范本》(英文名称: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的评注及《经合组织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引》(英文名称: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税务局必须强调,以下所表达的观点只属概略性质。税务局在处理每一个案时都须要根据个案本身的事实和情况来作出决定。
公司税务居民身分
在疫情下,国际间的出行限制可能会改变高级管理人员举行会议或营运企业的地点。此情况引起大众关注有关改变会否影响公司的税务居民身分。税务局并不认为一间公司会基于在这非常时期营运上的暂时改变而转变了公司的税务居民身分。在评定公司的税务居民身分时,税务局会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如一间公司同时被视为香港及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应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以判定在该税收协定下该公司应属哪一方的税务居民。如《关于税收协定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产生的影响的更新指引》所述,根据税收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以判定一间公司的税务居民身分时,不应因公司管理及决策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遵照至少一方政府所实施或建议的公共卫生措施引致无法出行而受到影响。
个人税务居民身分
一般来说,一个个人不应因受到疫情而实施的出行限制或其他公共卫生措施令其无法返回本身所属的税务管辖区而须暂时逗留在受雇的税务管辖区,而被视为受雇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即使该个人被视作受雇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根据相关税收协定下的加比规则,该人通常仍会被视为其本身所属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但如当有关公共卫生限制措施解除后,该人仍依旧维持于疫情时的状况,税务局或会采取其他合适方法以判定其税务居民身分。
常设机构
一个非香港税务居民的人士是否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不论是根据税收协定或《税务条例》附表17G第3部而确定)是一个关乎事实和程度的问题。在判定有关问题时,税务局会审视一切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当中包括各地政府因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而实施的公共卫生措施所引致的国际旅游中断情况。鉴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属非一般的情况,税务局会参照《关于税收协定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产生的影响的更新指引》内的相关原则,采取弹性的方法处理有关问题。
如《关于税收协定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产生的影响的更新指引》所述,雇员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的特殊情况下而暂时改变工作地点(例如﹕居家办公),雇主不会因此而构成新的常设机构。同样地,由于疫情关系,雇员或代理人暂时在其居住地代表非居民企业订定合约,该企业不应因此在该税务管辖区构成常设机构。假若雇员或代理人在疫情前已惯常地以企业名义在其本身所属的税务管辖区签订合约,税务局或会采取其他合适方法以判断这些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请注意,上述观点仅适用于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时实施公共卫生措施生效期间所引致的情况。如有关个人在公共卫生措施停止后仍然维持居家办公,税务局会进一步审视当中的事实和情况,以判定一个常设机构是否存在。
受雇收入
如属另一税务管辖区居民的雇员在香港执行职务,并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而滞留香港,而该雇员若非因疫情关系,本应已可离开香港并且符合《收入及资本税收协定范本》第15条的规定而可获豁免在香港缴纳薪俸税,则就《收入及资本税收协定范本》第15(2)(a)条所述的「183天验证法」而言,该雇员因疫情关系而滞留香港的额外天数将不予计算。这计算方法涵盖的情况包括雇员因检疫要求所引致的出行限制、2019冠状病毒病所引致的实证疾病、政府实施的旅游禁令,以及在政府公共卫生措施下引致航班被取消。然而,上述情况并不包括雇员因响应政府呼吁,与普罗大众一样,避免不必要的出行。
必须强调的是,在计算《税务条例》第8(1B)条所指的日数时,税务局并没有酌情权可剔除雇员身处香港的日数。
转让定价
一般而言,税务局会遵循《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转让定价的影响的指引》。该指引认为,在疫情期间,独立交易原则依旧为评估受管交易的转让定价的合适标准,但须充分考虑交易各方所控制的重大经济风险所产生的结果在疫情下所受的影响。
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经济状况的影响,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可就疫情期间的交易采用独立的测试期或选取包含录有亏损的可比企业。如亏损是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下产生,即使一间承担有限风险的实体亦可被接纳产生亏损。接受政府的援助亦可能影响受管交易的定价。
除非疫情关系导致预先定价安排需要被撤销、取消或更改,否则税务局会维护现已作出的预先定价安排。若经济状况出现显著变化而导致预先定价安排内所指明的关键假设遭违反,纳税人须在不迟于该违反情况发生后一个月内通知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