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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義務及限制

法定義務及限制
法定限制 內容提要
《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4 條 除在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責時外,任何人員對其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時可能獲悉與任何人的事務有關的一切事宜,均須保密及協助保密,且不得將該等事宜傳達予任何人,除非是與該等事宜有關的人或其遺囑執行人、或該人或該遺囑執行人的獲授權代表,亦不得容受或准許任何人接觸由局長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紀錄。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第 4 條 除在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或本條例執行其職責時外,任何人員對其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時可能獲悉與任何人的事務有關的一切事宜,均須保密及協助保密,且不得將該等事宜傳達予任何人,除非是與該等事宜有關的人或其遺囑執行人、或該人或該遺囑執行人的獲授權代表,亦不得容受或准許任何人接觸由局長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紀錄。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第 19 條及《商業登記規例》(第 310A 章)第 7 條 該等法例授權局長在有人提出要求並繳付訂明的費用後,為公眾人士提供:
  •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副本;以及
  • 商業登記署保存的登記冊內任何資料的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