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法團A及法團B不受陳先生或陳太太控制,它們不是有關連實體。法團A和法團B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合夥業務C和獨資業務D均受陳先生控制,它們是有關連實體。只有合夥業務C或獨資業務D其中之一可以在其合夥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或在陳先生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獨資業務E和獨資業務F亦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都是陳太太經營的獨資業務。陳太太在其個別人士報稅表內,只可選擇獨資業務E或獨資業務F其中之一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答:
合夥業務D和獨資業務E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均受李先生的控制。只有合夥業務D或獨資業務E其中之一可以在其合夥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或在李先生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A及獨資業務F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均受李太太的控制。只有法團A或獨資業務F其中之一可以在其法團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或在李太太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B及法團C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均受李先生哥哥的控制。只有法團B或法團C其中之一可以在其法團的利得稅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雖然法團A受李太太的控制,而合夥業務D則受李先生的控制,但法團A及合夥業務D並不屬有關連實體。
答:
法團H、法團A 及法團B屬有關連實體。它們當中,只有其中一個可以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C和法團D並沒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它們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信託T不屬法團D的有關連實體,原因是黃先生僅以受託人的身分行事,他並沒有控制信託T。
答:
業務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 (直接或間接地) |
|
法團H | 張先生 | |
法團H1 | 100% | -- |
法團S1 | 100% | -- |
法團S2 | 80% | -- |
法團S3 | 50% | -- |
法團S4 | 40% 注釋 1 | -- |
法團H2 | 80% | -- |
法團S5 | 80% 注釋 2 | -- |
法團S6 | 48% 注釋 3 | -- |
法團H3 | 20% | 80% |
法團S7 | 20% | 80% 注釋 4 |
法團S8 | 14% 注釋 5 | 56% 注釋 6 |
法團S9 | 44% 注釋 7 | -- |
注釋: | |
(1) | 法團S4的剩餘60%股權均由非持股超過10%的股東持有。 |
(2) |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5合計80%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5合計80%的表決權(即80% × 100%)。 |
(3) |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6合計48%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6合計48%的表決權(即80% × 60%)。 |
(4) | 張先生擁有或控制法團S7合計80%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7合計80%的表決權(即80% × 100%)。 |
(5) |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8合計14%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8合計14%的表決權(即20% × 70%)。 |
(6) | 張先生擁有或控制法團S8合計56%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8合計56%的表決權(即80% × 70%)。 |
(7) |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9合計44%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9合計44%的表決權(即100% × 80% × 55%)。 |
法團H、H1、H2、S1、S2及S5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法團H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的實體。它們當中,只有其中一個可以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S6屬法團H2及法團S5的有關連實體。如法團H2和法團S5不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法團S6可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S9屬法團S2的有關連實體。如法團S2不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法團S9可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H3、法團S7及法團S8同屬有關連實體。它們當中,只有其中一個可以受惠於兩級制利得稅率。
法團S3及法團S4並沒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它們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